二届章程

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

英文译名;NANYANG COUNCIL FOR BRAND DEVELOPMENT;

缩写:NYCB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是有品牌建设方面的 专业学者、爱好者、经验富的品牌建设专业人才、以及品牌建设研 究机构、质量先进企业及其管理者自愿组成的旨在促进全市品牌建设 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市场法治精神为遵循通过研究、推广先进质量品牌文化,“南阳知名品牌” 创建为载体;促进进南阳“质量强市”和“品牌南阳”建设,加快“南 阳产品向南阳品牌转变”步伐,为加快南阳省级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南阳经济腾飞贡献应有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6 号楼-南阳市企业服务中心 2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质量品牌文化建设的趋势和特点、研究标准化知名品牌建设。

2、推广实施以“五项理论”为基础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品牌评价 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29187-2012、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 设指南》DB41/T1192-2016、国家标准平台 T/WPHT 系列团体标准为主 的国内外先进品牌文化研究和实践成果。

3、以国内外先进质量品牌文化成果理念为依据,为广大品牌主体 提供质量品牌技术及专业人才培训;

4、为全面提升企业品牌建设能力,加快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竞争力,开展品牌战略综合策划、成果、能力认定等相关技术服务。

5、组织会员开展质量品牌文化发展调查,研究发展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

6、承接各级各类组织(政府或其部门、经济实体)品牌相关课题 及项目研究委托,向委托单位提供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策划方案、 咨询建议书;

7、组织会员开展学术和经验研讨交流,推进以“质量提升”“质 量强市”及“品牌建设”为目标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品牌文化 活动”。

8、开展行业品牌自律管理,推动品牌保护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组织开展各种事宜的品牌推广、展示、宣传活动,收集、整理、 传播有关品牌建设经验、信息。

第三章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又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个人会员”属于从事质量品牌工作(包括市场营销、企业 管理及其教学、咨询、策划、传媒等)或与之相关的专家学者、资深 人士、行业代表、知名企业老板或品牌执业权威人员。

(六)“单位会员”属于品牌经济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单位,咨询、 服务、传媒机构,社会组织,质量信用企业、经济实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交纳会费;

(二)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 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 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 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 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 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常务理事 4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 5-13 人。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 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 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 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指定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人。特殊情况下,由会长提名推荐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人,须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担任。

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本会工作,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主要负责人任选,决定专职人员聘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 后的 20 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底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置临时紧要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

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 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 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 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 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 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 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 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 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 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 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 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 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 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 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 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 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 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 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 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