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下发实施《南阳市知名品牌标准化培育及建设成果认定推广办法》的通知
属各部门、各会员、全市各品牌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促进供需结构升级》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南阳市知名品牌标准化培育及建设成果认定推广办法》下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附《南阳市知名品牌标准化培育及建设成果认定推广办法》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南阳市知名品牌标准化培育及建设成果
认定推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三个转变”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等党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战略”精神,加快“南阳产品向南阳品牌转变”,加快南阳“质量强市”建设进程,促进南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上述文件及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设指南》DB41/T1192-2016、《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等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应于经济类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推广,其它类品牌参照适用。
第三条.南阳市境内依法依规注册的企业、实体、组织均可对所属品牌的建设申请培育及其成果认定推广。区域性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一般由具有法人性质的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知名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推广坚持以下原则:
1.品牌主体自愿;
2.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3.以国家、省、行业权威发布的《品牌建设标准/指南》为依据,重在培育,实事求是;
4.集中申报与分散申报相结合,以集中申报为主;
5.认定成果期效及命名运用,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设指南》BD41/T1192-2016有关规定执行;
6.适用市场规则,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服务优先、合理有偿、互相支持”原则,实施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确定。
7.认定数量本照“照顾行业、保证质量、发挥引领”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设立“品牌建设专家委员会”和“河南省品牌建设标准认定专家组”;知名品牌建设的技术咨询、策划服务等培育工作及培育建设成果技术认定工作分别由“品牌建设专家委员会”和“河南省品牌建设标准认定专家组”具体实施。
第六条.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推广实行“会长会议会审批准制”:促进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初审和认定结论公布及后续完善适宜;“会长会审会议”对“专家组”认定结果进行综合确认,确认无疑的,由会长批准发布、推广。
第三章 品牌培育
第七条.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以积极创建知名品牌的品牌主体为对象实施培育工作,培育工作根据主体意愿和条件采取“突击性、阶段性、活动性、持续性”等多种形式、由浅入深、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实施。
第八条.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按照品牌主体意愿在以下措施中选择项目实施培育工作:
1.现代品牌建设理论技术及《标准》培训;
2.品牌主体品牌战略策划;
3.品牌主体品牌建设专项策划;
4. 品牌主体《品牌建设标准/体系》策划、拟定;
5.品牌主体“品牌病”诊断、咨询、指导排除;
6.品牌主体品牌建设及名牌创建跟踪服务、指导;
7.品牌主体品牌成果社会推广、媒体传播推送;
8. 品牌主体品牌建设实用人才培训培养。
9.品牌主体的以打造品牌功能性核心价值为目标的质量体系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提升;
10.品牌主体的质量管理技术、工具应用及质量管理实用人才培养;
11.品牌主体的各类质量活动、品牌活动的引领指导服务等。
第四章 品牌建设成果认定推广申报条件
第九条.综合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设指南》BD41/T1192-2016及民政部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政策精神,申报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2.品牌主体自愿申报;
3.申报主体具有并实施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设指南》BD41/T1192-2016精神的《企业品牌建设标准》;
4.品牌业绩在辖区领先,申报主体在辖区有较高知名度并有证据证明;
5.申报主体执业资格及行为合规合法并有权威证明;
6.品牌功能性核心价值清晰、突出、有发展力;
7.品牌文化先进、浓厚并有证据证明;
8.社会责任尽职并有证据证明;
9.品牌营销策略、模式、措施科学有效,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辖区行业领先并有权威证明,经得起市场调查;
10.品牌传播科学扎实效果好并有证据证明;
11.品牌管理扎实、水平先进并有证据证明;
12.辖区行业部门对申报品牌权威认可并有证据证明;
13.申报主体及品牌无社会诚信、法制、质量等否决项并有证据证明。
第五章 培育申报与成果认定
第十条.认定依据: 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遵循国家标准《品牌评价 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29187-2012/ISO 10668:2010精神,以河南省地方标准《品牌建设指南》DB41/T1192-2016为依据实施。
第十一条.认定内容:包括品牌主体资格能力认定和申报品牌标准化建设水平认定,具体事项在《知名品牌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中和具体实施时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首次申报培育认定的品牌主体,应在认真如实填写适应具体要求的《品牌培育及建设成果认定申报表》并附所有应附自我取证的证明材料,制作规范的《申报书》一式两份,直接向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秘书处申报。未经年份中断的复评申报,如无重大变动,可视情况只需按要求递交补充材料。(《申报表》可在促进会门户网站《品牌南阳网》下载或到会索取)
第十三条.初审要求:“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格性进行结构性初审,初审不合格的,按要求补充完善;初审因建设体系重大缺陷而不合格的,暂停认定,转入限期重点培育,由品牌主体与秘书处、业务开发部协商开展限期补充建设事宜,直至达到要求时接续实施认定;初审合格的,转“品牌建设标准认定专家组”接受标准技术评审;“品牌建设标准认定专家组”接到合格《申报材料》后实施对申报品牌技术评审;与此同时,秘书处依据品牌主体提供的客户信息,组织对申报品牌进行市场调查;“评审”和“调查”结束后,一并将结果报“理事长会审会议”综合确认。
第十四条 认定结论:“会长会审会议”综合研究确认后,根据申报品牌具体成果情况提出相应的认定意见,由会长批准发布认定结论;认定结论或性质在同等满足其它条件情况下,以产品市场占有区域大小或不同品牌属性判定;具体称谓在具体实施时本着有利于弘扬知名品牌原则切合实际确定,之后保持稳定;认定命名的基本期效为三年,命名效力按“河南省品牌建设标准”规定-“效力从现”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年度公告和年度监审制:“促进会”对获得品牌建设成果认定命名的品牌每年监审一次、每年更新公告一次;监审诊断合格者,予以确认公告;监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复审)者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撤销认定命名;业绩突出达到升级标准且品牌主体同意者,升级、换匾、专题公告。
第六章 推广支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将获得认定命名作为推荐申报“河南省知名品牌”的法定条件;对获得认定命名的品牌在会办官方网站《品牌南阳网》给予长期公示宣传,对品牌主体实施跟踪指导优惠服务,对争创政府质量奖【包括“市长质量奖”“县(区)长质量奖”等】的给予推荐支持,对愿意在国家级或自选仰慕媒体进行推广宣传的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支持获得认定命名的品牌主体依法在营销中正确使用品牌认定命名,并竭力提供依法维权、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获得有关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十八条.获的认定命名品牌主体应严格市场自律、不断提升品牌建设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包括执法部门、新闻媒体、消费者)监督;“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对受本会认定命名品牌发生重大违法问题的,给予在媒体公开曝光,撤销命名;受到依法处理的,依法配合执法部门处理,法律责任由品牌主体自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提供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未命名的停止认定、已命名的公示撤销认定命名;申报受理及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热情服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仅适应于本会之品牌建设培育及成果认定活动,其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行文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